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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日起出口食品运输包装需加施商检标志
发布日期: 2007-9-3 浏览次数: 782

信息来源: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要求(2007年第85号),从9月1日起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凡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而未加施的出口食品,将不予出口。
据深圳检验验疫局工作人员介绍:所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企业可自行选择运输包装企业名称、地址的注明语言,如中文、英文、西班牙文等。
此次运输包装加施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出口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此外,如运输包装为筐,麻袋、编织袋、网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供港澳蔬菜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加施标志;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标志规格为20mm、30mm、50mm。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

深圳120余家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已经领取了检验检疫标志,做好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准备。
深圳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是完善出口食品的追溯,打击非法出口食品的一项重要举措。他提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意,要重视检验检疫标志的加施工作,将标志的管理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使用记录台帐,指定专人管理、核销。核销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标志如有遗失、损毁需按《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办理。存在倒卖、盗用标志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报检时须提供按品种详细注明标志流水号信息的“核销表”,由施检部门核销。深圳检验检疫局将结合日常下厂监管及口岸检验检疫时实施标志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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